融资瓶颈难破 p2p变身小贷掮客
发布时间:2014-01-14 点击率:217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摘要:随着银行、担保公司、房地产企业等各路机构先后杀入,p2p平台而今又成为小贷公司觊觎的对象。
小贷公司负责寻找客户及贷后管理,p2p平台负责融资,随着银行、担保公司、房地产企业等各路机构先后杀入,p2p平台而今又成为小贷公司觊觎的对象。多位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小贷公司进军p2p,目的只有一个:绕过监管借道融资,以打破资金瓶颈,而p2p平台则可借此降低风险。
由于受监管政策限制,小贷公司普遍资金紧张,且短期破局无望。在此情况下,爆发式增长且缺乏监管的p2p,为小贷公司提供了融资的新途径。但问题在于,业内人士认为,按照现行规定,小贷公司这种做法已违反监管规定。而这也正是小贷公司经营p2p业务的最大政策风险,这种“自融”的业务模式,此前引发不少问题,小贷公司虽风控能力相对较强,但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不能控制平台风险,反而可能累积风险。
小贷公司“联姻”p2p
有p2p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从去年11月开始,深圳一家平台就与阳光私募、银行理财部门接洽,将后者部分高净值客户和资金,转移到该平台,再通过该两台向借款人放贷。
“我们的收益在13%~15%,比这些机构的回报更高,现在已经谈得差不多了,不出意外应该能定下来。”昨日该p2p平台人士如是称。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一般都是和银行的客户经理之间进行的,数量也比较少。”网贷之家创始人徐宏伟告诉本报记者,银行和私募基金的体量较大,而p2p吃不下这么多资金,主要合作对象还是小贷公司。
徐红伟介绍,小贷公司与p2p联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p2p与第三方小贷公司合作,平台负责融资,小贷公司则提供客户,并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等风险控制;另一种则是小贷公司直接发起成立p2p平台,为其业务开展提供帮助。
一些p2p平台成为了小贷公司眼中的香饽饽,如北京的有利网,目前已引入深圳、武汉、佛山等多5家小贷公司与其合作,在合作方式上,有利网采取了第一种模式。
更多小贷公司则选择了直接发起p2p平台,深圳的证大速贷就采取了这种模式。2012年4月24日,证大财富发起的p2p平台证大e贷网正式在上海上线,证大速贷虽然并未直接参与此事,但公开资料显示,其与证大e贷均为上海证大集团下属企业。
深圳一家p2p的董事长称,在其上线之前已在江西开展小贷业务,截至去年底,已有2亿余元的存量贷款。曾经营过高速公路、房地产。
放大杠杆
“p2p需要借助小贷公司的风控能力,小贷公司也需要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业务突破,这是行业发展的正常现象。”徐红伟称,小贷公司具备和p2p联姻的先天基因。
小贷公司与其合作,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并能获得更多客户。上述深圳p2p董事长亦称,借助p2p平台,小贷公司确实可以扩大业务辐射范围,目前其已开拓了部分外地的贷款客户,但出于风控考虑,目前数量还比较少。
上述业内人士称,受融资杠杆限制,资金紧缺是小贷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小贷公司发起p2p平台,主要用意就是规避监管,突破融资限制,从而实现放大贷款杠杆。
“互联网的钱好借,而且好用,但基本没有任何监管,小贷公司能够借此突破融资限制,获得充裕资金。”深圳宜信财富总经理吴显勇称,p2p行业经营范围亦不受限制,为小贷公司绕过监管规定提供了便利。
本报记者了解到,为了规避监管规定,在具体操作模式上,小贷公司一般并非直接从p2p平台向出借人融资,少数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进行,更多的则选择先由p2p发布融资包融资,再将资金供其使用的模式。
而通过发起p2p平台,上述深圳p2p董事长已经开始尝到甜头。据他介绍,从去年3月上线以来,其累计完成交易量约1.8亿元,其中仅为小贷公司融资就达到7000万元左右,约占全部交易量的40%。按照其与小贷公司的分工合作,线上业务主要由p2p方面负责,线下则由小贷公司承担。但其并非纯粹是为了小贷公司而存在,也有自身的业务。
吴显勇则认为,在上述模式下,p2p平台的借款客户主要来自小贷公司,通过上述方式,p2p平台实际已经成为小贷公司获取资金的通道,作为后者附庸而存在。徐红伟则认为,这种模式对双方均有一定好处,小贷公司进军p2p将会成为小贷公司的一种趋势。
风险隐患
按照现行规定,小贷公司只能向不超过两家银行或股东处融资。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借道p2p融资,与监管规定有所违背。
吴显勇亦称,小贷公司的监管机构、经营范围、杠杆率均有明确规定,小贷公司无论是自行成立p2p平台,还是与其他平台合作,均与现行监管政策相违背,而这将成为其经营p2p的限制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此前已出台规定,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参股或控股p2p平台,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任何名义从事网络贷款业务,且不得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平台贷款业务提供担保。
与小贷公司合作或由其发起的p2p平台,本意是为了控制风险。上述业内人士认为,若处理不当,这种模式不但不能降低风险,反有可能累积风险。
徐红伟称,相对小贷公司,p2p平台处于弱势,难以对小贷公司全部掌控,小贷公司发起的平台更是如此,风险极易转嫁给平台,另一方面,一些小贷公司信息不透明,p2p平台又缺乏约束能力,也极易发生风险。
吴显勇则认为,这取决于小贷公司规范运营水平和意识,而其具体模式是债权转让,还是先有项目后融资,或者是资金池模式,甚至还有可能未能收回的坏账,主要取决于小贷公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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