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新机制四大基石初定
发布时间:2014-01-14 点击率:209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摘要: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已经为民营银行试点的制度设计定下了四大基石。
民营银行试点在2014年将迎来新机制新面貌。
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已经为民营银行试点的制度设计定下了四大基石,即:强调发起人的资质条件,实行有限牌照,坚持审慎监管标准,订立风险处置安排。
尚福林表示,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任何一家新设银行都面临风险如何管控,特别是经营失败后风险由谁承担,存款人利益怎样保护的问题。要尊重规律,试点先行,探索经验,稳妥推进,不能一哄而起。初步考虑,首批试点3至5家,成熟一家批设一家。
民营银行将设量化触发标准
刚刚过去的2013年,银行业的对内对外开放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所谓对外开放,主要涉及外资,而对内开放,主要是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方式。
“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任何一家新设银行都面临风险如何管控,特别是经营失败后风险由谁承担,存款人利益怎样保护的问题。我们要尊重规律,试点先行,探索经验,稳妥推进,不能一哄而起。”对于新设民营银行,尚福林表示,试点选择要综合考虑发起人资质条件以及当地经济、信用环境、监管能力等因素。
银监会认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本身没有法律障碍。据统计,目前民资占比超过50%的中小银行已有100多家,其中100%民资的银行有3家,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民资占比已超过90%,村镇银行民资占比达到73%。
扩大银行业对内开放中,纯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受到媒体关注。银监会日前首度明确民营银行首批试点3~5家,成熟一家批设一家。
“切实做好试点制度设计,确保试点银行有一个新机制新面貌。”尚福林在上述工作会议中要求。
对于如何设立民营银行,以及如何进行民营银行监管等,市场各方都希望明确的监管细则能够出台。据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尚福林在上述工作会议中,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民营银行试点工作推进的具体内容。
首先明确强调发起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发起人公司治理完善,核心主业突出,现金流充裕,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能够承担经营失败风险。
“对于设立民营银行,目前来看发起人的资质是最为重要的。”山西民营银行筹备负责人方铭对本报表示,银监会要求公司治理完善,有可能要求发起人为股份制有限公司,至少具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治理架构。
其次,“大而全”不再是民营银行的发展定位,尚福林要求民营银行实行有限牌照,鼓励在特定业务领域做专做精。对于该要求,方铭表示,新设民营银行注册资本金要求可能会低于10亿元。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对本报表示,民营银行的定位应该是区域性的而不是全国性的,要不然就会失去设立民营银行的意义;民营银行应该是小型的银行,注册资本在1亿~3亿元,为小微企业服务。他也积极呼吁民营银行试点条例尽快出台。
再次,对于民营银行的监管,银监会也确定坚持审慎监管标准。对试点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等关键监管指标,尚福林表示要设置量化触发标准,一旦达到触发值,立即启动风险对冲、资本补充和机构重组等措施。
方铭分析称,银行业务主要看投资组合、各种风险权重等,银监会提出设置量化触发标准,是希望在综合量化指标框架下,实现严格风险控制的场内和场外监管。
最后则是订立风险处置安排。尚福林要求,要明确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安排,由发起人以合同方式承诺承担剩余风险,防止风险传染和转嫁。
“在哪试点,就由当地银监局负试点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和跟踪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于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尚福林明确由当地银监局来负起试点责任。
对于放权于基层,银监会也明确表示,基层监管机构能做的事,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交给基层去管,比如在地方注册的中小机构,其市场准入事项和风险监管,要下放给当地,银监会机关就不再具体管,应主要负责顶层设计、规划制定和监管问责。
“银行业是比较特殊的行业,设立民营银行采取一哄而上的方式,显然也是不太可能的。建立一些更加审慎的监管标准,还是有这个必要的。无论有限牌照、风险触发措施,都是为了保证民营银行在起步阶段,能够稳妥推进。”中央财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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