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实施半年遭遇“冷落”
发布时间:2013-08-08 点击率:2393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本报记者袁定波
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以降低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为主题的小额诉讼,一度被誉为缓解“诉讼爆炸”的良方。
然而,该项制度实施已过半年,《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调查中发现,由于欠缺对审理程序、裁判方式等统一规定,小额诉讼在各地出现适用不一的情况。
针对基层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上的一些困难和忧虑,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法目前正在调研小额诉讼实施情况,将在此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完善,相关条款将体现在即将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
程序适用存在一定阻碍
记者了解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阻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告诉记者,该院辖区内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总体偏低,且呈现出发展不均衡的状态。今年1月至4月,辖区基层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4636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279件,仅为6.01%。
从2012年3月至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有1421件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已判决30件,调解845件,撤诉543件。该院 副院长王启扬表示,一个月内审结、一审终审是小额诉讼制度的优点,但由于牺牲了程序,所以大多以调解、撤诉结案,直接判决结案的很少。
今年上半年,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3609件,其中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有1020件,但最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739件,占全部民商案的2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简易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储晓惠介绍说,江苏适用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为13700元以下的案件,而符合这一条件的案件在宜兴法院民事案件收案中仅占很小一部分。今年1月至4月,宜兴法院共收各类民事案件4018件,其中标的额在13700元以下的案件为307件,所占比例仅为7.6%。
“受案标的额符合标准的案件,以工资、物业纠纷案件居多,这两类案件所占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受案比例为64.5%。但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群体纠纷,矛盾易激化、影响面大,审理周期长,又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些都导致了小额诉讼适用比例偏低。”储晓惠分析说。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宜兴市法院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307件案件中,无法直接送达的有133件,占43.3%。在依小额诉讼程序立案的9起案件中,有两件因无法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储晓惠认为,一些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或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启动程序困难。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军慰告诉记者,小额诉讼程序在许多基层法院从未适用,因为法院和当事人都感到并不那么简便有用。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在条文规定上不是很明确,各地法院的操作规定往往减弱了它的优势,并且增加了工作量。
他举例说,多了程序告知书等材料的书写、送达和装订,增加了书记员的工作量。
在孙海龙看来,小额诉讼在适用选择权上的主体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或法官,决定主体不是很明确也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一大原因。
他说,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主张适用小额诉讼,被告不主张适用,法院认为可以适用,但最终还是没有适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对象中往往有一方当事人处于强势的地位,而法官选择适用时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没有具体的标准。
“新民诉法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但并未对其适用范围、具体程序以及救济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程序设计等诸多方面在理论上仍有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野松举例说,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确定的小额诉讼程序举证期限过短,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是直接转换成程序还是延长举证期限?
王启扬认为,新民诉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怎么理解、怎么适用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时怎么转换,如何救济等做法,各地具体操作都不一样,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本报北京7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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