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呼之欲出:底线监管原则 行业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2014-08-26 点击率:268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张烁北京报道
越来越多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已经让监管机构坐不住了。
在近期的“2014中国资产管理年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再度就p2p行业的监管问题发表了意见。
除了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定位和禁止资金池操作等底线原则外,李志磊还透露,监管层可能将对p2p的注册资本金、借贷业务的资金规模、p2p从业人员的背景、p2p企业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规定。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除了一贯坚持的底线监管原则之外,银监会正在尝试对p2p行业设定一定程度的行政准入门槛。
底线监管前置准入
早在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条法司相关人士就划定了三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对于政府机构来讲,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对企业来讲,法无明确规定皆可为。对于p2p的监管规范,如果出台政策的话,会更多关注于目前已经出现的风险,更清晰的告诉从业人员,哪些底线不能碰,哪些损害投资者的事情不要做。”李志磊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强调。
除了底线监管原则之外,李志磊在2014中国资产管理年会上还提出了行政准入制度的监管设想。
首先是p2p的设立门槛。“关于p2p公司的设立,要有一定的门槛,it设施、资金托管、渠道等方面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当然这个门槛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且一定要是实缴资本,不是注册资本或没有到位的资金。”李志磊表示。
其次,对于p2p的投资额度,李志磊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对于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应当有一定资金额度的明确限制和一定的规模,我们之所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的发展,看中它填补了我国现有金融市场的空白。”
对于如何加强p2p的风控管理,李志磊透露,监管层可能会从信息披露制度和从业人员的背景两方面提出要求,“我们认为p2p行业应当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揭示风险。同时p2p企业有必要定期的发布报告,公司的结构、财务的风险,还有资本运营的情况都要公布一下。”
李志磊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还表示:“对于p2p从业人员背景,特别是有金融工作经历背景的、互联网工作背景的专业人才,监管都要有明确的要求。”
负面清单自担风险
早在今年3月,就有媒体指出,p2p行业的监管职责已被划归中国银监会。
随后,银监会多次召开闭门会议,邀请行业内专家和从业人员探讨p2p的监管模式,并初步提出了底线监管的原则。
尽管明确了监管红线,但p2p跑路潮并没有得到遏制,p2p过低的门槛和巨大的吸金能力带来了行业道德风险。根据第三方平台网贷天眼提供的数据,截至8月24日,已有149家p2p平台跑路。不少从业人员担心劣币驱逐良币,不断呼吁监管机构对p2p加强监管,保护市场健康。
8月初,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圆桌会议上透露,今年下半年或2015年初将有p2p监管细则规划出台。
“基于现在银监会人员编制配备的情况,对p2p行业设立前置行政许可,采用牌照制不太现实,监管成本太大。”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无法有效的监控风险,负面清单制就是监管层最好的选择。单纯的备案制可能风险既无法有效控制,又惹火烧身,等于为(所有备案p2p)做了信用背书”。
“会用互联网进行投资的人群大部分是年轻高教育背景,大部分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懂得投资有风险的道理。如果用行政手段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很可能最后陷入信托业现在的处境,刚性兑付难破。如果能借助少部分p2p跑路事件完成投资者教育,从长远来看对市场未必是件坏事。”一位p2p行业从业人员对记者表示。
“我是主张自担风险。只有通过市场自担风险才能使投资人明白哪些地方不能投,哪些地方可以投,可以在风险性和收益性之间很好的平衡。否则监管者就承担了过多的职责,很多的金融成本就由社会承担了。”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对记者表示。(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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