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缘何频频僭越法律红线
发布时间:2014-08-06 点击率:2314
来源: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王春
发自浙江杭州
在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上,近期发布的一则“中宝投资”非法集资案处理公告引人注目。公告显示,该案涉案资金超2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有850名集资参与人提交收回本金确认书。
今年以来,浙江杭州、湖州、宁波、绍兴等地接连出现多家p2p平台资金链断裂、负责人出逃、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目前已经有10家平台因涉嫌利用p2p平台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吸金黑洞
据“第一网贷”网站数据显示,目前,被第一网贷纳入浙江省p2p网贷指数的,共106家浙江省p2p网贷平台。2014年8月1日当天,浙江省p2p网贷总交易额为15083万元,占全国p2p网贷总交易额99861万元的15.1%。
在缺少监管的环境下爆炸性增长,p2p展示出了强大的吸金能力。
以中宝投资为例,衢州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成立,到案发的3年时间已累计向全国31个省1600余名投资人融资约10亿元;而湖州金元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成立,到案发仅仅5个月时间,通过“家家贷”民间理财信息平台,就已吸收注册会员2500多人,非法集资近2亿元。
高额利率、定时还息……p2p在各地圈起了一个个巨大的吸金黑洞,杭州的国临创投、宁波的阿拉贷、湖州的信邦创投、绍兴的力合创投等案件相继曝出,让投资人陷入了恐慌之中。
监管空白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浙江省公安厅已专门就p2p网贷平台开展了一次全省范围的专项排摸,各级公安机关经侦、网警、派出所等多警联动,会同当地工商、银监等部门,通过对软件维护公司核查、网上搜索、理财小广告梳理、实地走访等方式,第一阶段共排查出涉及浙江的p2p网贷平台87家,平台涉及非法集资案占比高达11.5%。
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金融犯罪侦查支队政委曹骥分析,与p2p网贷平台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监管部门,可能涉及工商、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通信等部门,但事实上,目前金融主管监管部门都没有对p2p网贷平台进行备案登记,而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门虽然对网络平台和公司设立分别予以登记备案,但往往由于实际经营与设立登记信息悖离,实际底数并不清晰。
“目前没有一个部门将p2p网贷平台纳入监管之中,p2p行业仍处于监管空白。”曹骥坦言,公安机关受限于自身的排查能力,此次摸底底数依旧与真实底数有较大的差距。
从警方排摸的情况看,当前p2p网贷平台良莠不齐。一类是正规从事p2p中介业务的平台,主要代表有“速贷邦”等平台,也是正规p2p市场的主流模式,这种模式以线下运营为主,以可变资产抵押,p2p网贷平台作为中介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交易平台,该模式较为安全,爆单率低,但现存数量极少。
另一类是以p2p名义来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类p2p平台。实际上,这类平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平台,在网上主要表现为通过所谓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但此类p2p借贷平台无需任何形式的抵押,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出资人无法核实,且公司自有资金和出借人的账户是不分离的,使得公司经营人能够擅自提取出借人的资金。
记者从衢州市公安局获悉,2014年7月15日,中宝投资的法人代表周辉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移送起诉。
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中宝投资网站平台,以p2p网贷模式,利用自身的网站平台等进行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或以自己为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向他人借款。
周辉还用非法吸收的资金购入多辆二手高档车,虚构原车主为发标人,以二手高档车为“抵押物”并创新“石头标”投资模式,自行炮制宝石买卖和利润分红,并将吸收的全部资金归集在其个人的账户,除用于前期集资人本息提现外,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除已归还集资人本息6.93亿余元,尚有1138人的本金约3.57亿元没有归还,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利率畸高
在侦办案件中,公安机关发现p2p网贷平台利率畸高。
湖州市安吉县发生了三起以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案件,其中,金元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外吸收投资者投标的年化收益率为22.4%,加上投标奖励,总体年化收益率达到30%左右。
综观其他p2p平台对投资人的承诺回报也一般在18%至25%左右,个别平台综合年化收益率甚至达到50%,远远超出一般公司企业的营利能力,资金链断裂也是必然的结果。
记者从安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获悉,金元宝公司通过租用服务器,在网上开设“家家贷”民间理财信息平台(www.jjdai.cn),对外宣传是新型的p2p投资模式,投资人通过平台以投标的方式将资金出借给金元宝公司登记的借款人,金元宝公司从中赚取手续费。具体方式是会员在该网站上进行注册,注册后进行充值,分线上和线下两种,充值完成后投资人在网站上的账户内有相应的金额,投资人可以用账户内的金额进行投标。
该公司每天在网站上发标,分“秒标”、“天标”、“月标”、“约标”等,吸引会员来投标,标满后公司会对投标人所投的金额按照百分比进行奖励,为投标金额的0.7%至0.92%不等。
标到期限后,公司会将相应的本金加利息打入投资人在网站的账户内,年利率达22.4%。投资人可以选择续投,也可以提现。续投会有奖励,为投标金额的0.2%至0.3%。
处置困局
“p2p应当是融资信息中介,而不是资金中介,应当坚守底线,不搞资金池。”浙江省金融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进行了相关探索,要求防止平台进行担保,做好信息公开,保护金融投资者利益。
但p2p网贷行业游离于行政监管之外,跑路事件一旦发生,不但给广大投资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对社会和谐稳定埋下极大隐患,致使原本应是最后一道防线的公安机关被推上处置第一线。
如何妥当处置和打击?这是公安机关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
在很多办案民警看来,如果打击过早,部分p2p平台参与人不理解,会误认为是公安机关的介入导致了其损失,将矛头直指公安机关,致使公安机关维稳压力巨增;如果打击过晚,犯罪嫌疑人已携款潜逃或资金亏空,受害群众又会聚众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衢州中宝投资案发后,就有多位投资人提出质疑,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几位投资人反复声称,中宝投资营运至今3年多,一直“运行稳定,提现迅速,信誉良好,从未发生过违约事件”,并认为如果没有警方的介入,中宝投资还可以继续运营,反而是警方的突然行动,让投资人没有时间撤出资金,而这些资金往往是多方筹措而来的。
更多的案件往往因p2p平台负责人跑路之后介入调查。
2013年12月3日,安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23名受害群众的举报,称在浙江安吉汇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台投资100余万元,现平台不能还款。
警方介入调查,发现公司负责人已抽逃出资。经初查,警方于2014年1月22日对该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对公司三名责任人以涉嫌抽逃出资罪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
呼吁切实改变 p2p无监管状态
王春 发自浙江杭州
“利用p2p网贷平台开展非法集资行为的治理,非公安机关一家能够完成,需由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长效机制。”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蔄牛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针对p2p平台频频违规而侵害广大投资者的事件,各级公安机关对此展开了深入调查走访,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四条对策建议:
制定准入标准。建议在省委、省政府的牵头下,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通过行业协会形式联合本省各网贷企业研究制定区域性的p2p网贷行业准入标准,对p2p网贷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从业资格、技术规格、征信体系、信息公开、资金托管、风险准备、利率水平等各方面进行严格规范。
明确监管职责。提前明确银监部门作为浙江p2p网贷行业主管部门的角色定位,形成包括金融办、人行、工商、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及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
开展防范宣传。针对当前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对p2p网贷平台规范运作模式、所投资平台的资质、参与出借的项目不了解,容易上当受骗的现状,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宣传。
加强整顿规范。主管部门发现p2p网贷平台不规范行为的,要及时采取约谈、整顿查处、组织清退等措施;各共同监管部门发现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举报;对假借p2p网贷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以打促防。
律师:
p2p监管应设立
自律注册制度
王春 发自浙江杭州
作为p2p借贷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衍修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归纳了p2p借贷产生的五方面风险:中间账户监管缺位带来的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秒标、净值标、债务重组标等与真实借贷需求无关的产品的风险;担保与高度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流动性及证券化的风险。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静介绍,我国由于尚未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为避免因为政府审批牌照引发道德风险,目前,各政府机构都传达出对p2p和众筹公司不颁发牌照的态度。
时静建议,对p2p设立一定的准入标准,设立p2p自律注册制度,明确注册应达到的资金、技术、管理人员、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在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的引导下,建立行业内信息共享的平台,实现与央行[微博]征信系统的共享和黑名单公示制度。
时静还建议,监管机构应当要求p2p平台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通俗易懂,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无重大遗漏。
在时静看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应体现在加强平台资金流动性的监管上,重点监管p2p平台的资金来源、结算等程序,从而避免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洗钱或其他的商业诈骗活动。
时静认为,应当制定投资者参与p2p借贷的合理限制性条件,引入合格投资人概念,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高净资产的投资者才能参与p2p平台投资。借鉴美国模式,即并不要求平台去调查,只要求平台在投资者没有提供或者明知提供资料是虚假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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