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搬走小贷行业“三座大山”
发布时间:2014-06-17 点击率:2274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悉,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5月份正式下发省级地方政府层面征求意见。有媒体披露,《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看点,是未对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杠杆率提出限制,并在业务经营范围、跨省经营等方面有新的规定。
此前,业内人士一直把杠杆率上限、非金融机构身份和不公平税负看成是压住小贷行业的“三座大山”,上述规定被视为给小贷行业“松绑”的巨大政策利好,业界人士对即将出台的新规抱有极高期望。但同时也有人表示,新的管理框架仍未突破另三大制约中另两个障碍,行业发展压力依然较大,呼吁更大支持。
小额贷款“输血”小微经济显成效
经营服装店的个体老板戚伍至今记得在美兴小贷公司借的第一笔款,“当时只借1万元,不要抵押和担保,我们两口子签字第二天就拿到钱。3年来分5次借了11万。”
像戚伍这样的个体商户遇到流动资金不足并不稀奇,但基本不可能得到银行贷款,只能转投小贷公司。实际上,我国进行小贷公司试点的初衷之一,就是为小微和“三农”经济提供信贷服务。
四川金坤小贷公司董事长李炜坦言,与小微企业“共度难关、共同成长”是许多小贷公司津津乐道的经营特色。“小贷公司更懂小微经济,‘小’伙伴儿之间更加信任!”
李炜的一名创业大学生客户骆东林,不仅通过与金坤小贷合作顺利渡过难关,而且在其帮助下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购买机器设备、提高员工技能,公司实现了业务3倍增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给小微经济提供更专业和全面的服务,不少小贷公司十分注重业务创新,开发出低利率“三农”服务、全产业链、金融仓储、社区服务、商城服务等新业态。
如此形成的小贷公司和小微企业的两“小”叠加,不仅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更成为小微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因子。
打破杠杆制约惠及实体经济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融资渠道不足已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不少小贷公司开业不久就能把资金放完,然后只能收回一笔贷出一笔,人力和资本资源的利用率非常低。
据了解,根据以前的规定,小贷公司放款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贷款的杠杆率非常低,融资额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为打破僵局,从2012年开始,已经有不少省市金融办推出了地方小贷新规,试图从地方层面有所进展。其中,重庆、海南放开的幅度最大,分别把小贷公司的最高融资比例上升到230%和200%,江苏、四川、浙江、广东和福建则提高到100%。
本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对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杠杆率进行限制。业界估计,如果本轮监管层对小贷公司杠杆率的限制大幅度放开,按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类似机构10倍的杠杆率计算,小贷行业的贷款余额有望增至8万亿元,成为进一步支持小微经济体的重要“输血”来源。
但有业内人士分析,打破融资杠杆“天花板”不可能一蹴而就,此次是否完全放开,还要看各地监管部门具体如何规定。
定位模糊影响行业发展及监管
尽管融资杠杆放开趋势明显,但是小贷公司金融机构身份和税负问题仍未有说法。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小贷公司从本质上来讲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贷款业务的贷款零售商,应属于金融企业。但目前小贷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一般工商企业。
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亦有条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于一般商业信贷业务。这在某种程度上透露其定位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由身份性质问题引发的最直接问题,就是小贷公司征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优惠待遇。不少经营者抱怨,25%的所得税和5.6%的营业税,对于给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贷公司来说不合理。因为同样情况下,银行的所得税率为15%。
此外,由于尴尬性质,有关部门近年来相继下发的涉农、涉小贷款的财税减免优惠,小贷公司即使满足业务标准,也无法享受相应政策。
接受采访的多位人士认为,就目前来看,小贷行业仍需要更多政策支持。首先是有必要按其从事业务的本质,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纳入正规金融机构监管序列。允许其从机构或资本市场融入资金,享受相应财税优惠,使其获得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
此外,应明确中央层面监管机构,建立全国小贷公司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及创新。在当前以地方金融办为主体的监管体系中,各地在融资、税负等方面的政策显现出较大差异。有的地方监管过于保守,行业创新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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