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回应互联网金融监管 称网络支付应坚持小额支付原则
发布时间:2014-03-25 点击率:2408
来源:京华时报
摘要:央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不会改变,但也要予以适度监管,其中网络支付应坚持小额支付的原则。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央行首次正面回应。央行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央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不会改变,但也要予以适度监管,其中网络支付应坚持小额支付的原则。
回应
为何叫停二维码支付等业务?
暂停意在风险防控
央行昨日的表态之所以备受关注,源于近期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密集监管。3月14日,央行一纸通知下发到支付宝、腾讯手中,暂停尚未问世的虚拟信用卡以及正在风生水起的二维码支付业务。此外,央行还要求从4月1日起,暂停汇付天下、易宝支付在内的8家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接入新商户。
昨天,央行有关负责人正面回应上述举措,表示暂停相关业务意在风险防控。该负责人指出,在没有建立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拥有上亿用户的支付公司全面推广二维码支付可能引发的多种风险难以想像。而“虚拟信用卡”的发卡流程全程网络化,省略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突破了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管理要求,对反洗钱法律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同时,由于办卡流程无法有效确认客户本人办卡意愿,在目前个人身份信息非法买卖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还存在较大的冒名办卡风险,极易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此外,“虚拟信用卡”发行与实体信用卡发行的监管标准不一致,必然引发发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该负责人强调,央行对拟推出的上述两项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未来将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开办相关业务,以维护支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个人网络支付每笔不超1000元?
具体额度可以商量
日前,网上还流出了一份央行向支付机构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各界高度关注。该办法拟要求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目前仅处在央行职能司局与机构小范围讨论的阶段。文内所提出的限额标准仅是综合考虑近年来主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笔均交易以及反洗钱要求等提出的初步意见。
“肯定地讲,这个办法的重心不在具体额度上,而是在业务及流程的各项风险控制上。”该负责人称,央行在与支付机构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还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消费者认为账户功能和具体额度不合理,还要作相应的修正。总之,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一定会在监管部门、支付机构、消费者三方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最终出台。
对互联网金融政策是否改变?
鼓励发展政策不变
央行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央行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目前,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互联网金融创新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也应当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上述负责人指出。
在认可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上述负责人也表示,对一些新的业务要留有观察期,“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鼓励创新就要包容失误,但要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该负责人提出了五点监管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上述负责人认为,对互联网金融要予以适度监管,不宜管得过多过死,要为创新和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推动中国互联网金融继续保持全球领先地位。
点评
风险控制是管理瓶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表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将可能带来相关机构的管理瓶颈。
“管理瓶颈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风险控制。”张承惠举例表示,随着大量网络平台的线上服务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以后,风险控制的压力会急剧增加。很多的p2p和一些非金融机构做的线上业务,一开始是起步于独立的中介,但是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不再满足于作为中介的一种简单撮合,而是用自己的信用为资金需求者提供征信服务,这是有一定风险的。
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看来,目前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灰色地带,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适度的混业监管或是未来的一个选择,但涉及相关立法和监管体系的变化,需要较长时间,程序性问题会有很多。王连洲认为,互联网金融中的许多创新还难以预测,但节省成本的效果十分明显,尤其是对于那些网点不多的金融机构,走向网络化服务已是大势所趋。
五大监管原则
1.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
3.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
4.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5.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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