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个山芋都烫手 p2p恐被“管死”
发布时间:2014-03-13 点击率:200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摘要:p2p被认为不好管,是“烫手山芋”——根植互联网基因,又和传统机构并不相同的它们,如果按银行的方式管,很容易“一管就死”,如果不管,又会“一放就乱”。
关于p2p,市场上有两个迷思。第一,去年至今,80余家p2p倒闭或跑路后,整个行业被贴上了“坏孩子”的标签;第二,虽说谁家孩子谁抱走,但p2p被认为不好管,是“烫手山芋”——根植互联网基因,又和传统机构并不相同的它们,如果按银行的方式管,很容易“一管就死”,如果不管,又会“一放就乱”。
p2p是否每个山芋都烫手?是否没法管?
昨日,几家经营稳健的p2p公司高管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喊冤”。媒体和投资人常常混为一谈的p2p,有的做资金池理财、有的做借贷撮合、有的再发展到债权转让。同属一个部类的p2p,其实经营和利润模式不尽相同,流动性管理和所面临的风险也就随之迥异。
近日,又传出银监会将“抱走”p2p,纳入其监管范畴。《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致电几名p2p高管,他们都表示也仅从媒体得到消息,尚未收到正式通知。然而对他们来说,比谁来监管更重要话题或许是:怎么监管?一位总部位于上海的p2p机构高管表示,如果真的纳入银监会监管,则希望银监会不要用监管银行的指标手段和准备金思路将p2p一刀切,“那样很容易‘一管就死’”。
幸而也有消息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态度开明,很好沟通”。一名参与p2p行业监管细则起草讨论的人士表示,他提议监管用“信息披露完整性、资金流动安全性、产品法律合规性”三点进行管理,并区别对待资金池类和非资金池类p2p。“建议得到了采纳”。
此前,央行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地对p2p行业监管进行多轮调研,内容涉及行业风险,也摸底了不同的p2p机构的运作类型。
不是每个山芋都烫手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此前对多家p2p机构的走访发现,被外界混同为一大类的p2p公司,其经营模式其实大体分成三类,其利润结构和风险点完全不同。
第一种是“p2p”这三个字符本源含义所指:借方和贷方对接,签订借贷合同。p2p平台的职责一是当把关人,做贷前审查、贷中管理、贷后催收等工作;二是搭建互联网(或也有线下)平台,进行借贷撮合,自身并不参与交易。p2p的利润来自于管理费或投资人收回本息后给付的一种分成。
这种模式再进一步是,部分平台也对符合分散投资标准的投资人提供本金担保,这就对其最为核心的风控能力提出要求。分散投资一般限定客户最少投资对象(比如至少投10单),以及每单最大占比(比如再看好一个标的也不得投资超过本金10%)。假定模型为1000元投资资金投向10个标的、每个100元,可以计算,只要借贷利率超过10%(这在p2p中已经是中低利率水平),本金担保的坏账容忍度就可以高达10%(行业平均坏账率在5%以下)。
在这种纯粹的撮合模式下,尤其是对一些没有本金担保类的p2p而言,投资者最大的风险,其实是自己对项目选择的风险,换句话说,取决于p2p平台是否有能力进行风险过滤。如果投出的单一贷款坏账,很可能意味着投资人的大比例损失,而p2p公司理论上只做催收,不兜底风险。
举例来说,p2p机构点融网采用的就是这样一种基本模式,其联席总裁、创始人郭宇航表示,这类p2p机构并非必须用准备金的方式指标化监管,而是应该增加运营、坏账率、资金流向(交易付款真实性)的透明度,用更多的历史经营数据来说明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种是理财产品模式,事实上超半数p2p正在采用这种模式,不透明的资金池也让舆论将其推向“影子银行”。p2p平台将一组贷款打包成标准化产品卖给投资人,产品和标的因此不一一对应,p2p其实做了“类银行”操作,赚取利差,并用期限错配的方式短融长投实现高流动性。
一位监管层人士向本报记者分析,在这种模式下,投资人看起来不需要承受某一单标坏账的市场信用风险,但其实要承受p2p平台流动性坏死的整体性风险。平台介入交易造成其承担了信用和流动性双重风险,这正是监管层最为担忧的:有“银行”功能的这类p2p,却不需要承受银行的各项流动性管理指标,包括拨备计提、准备金等。倒闭的p2p中,大部分采用这种模式。
虽然有风险,但这种模式确实效率高,有利于p2p壮大,也诞生了若干风控环节过硬、流动性情况良好的行业巨头。一位在此模式下的p2p业务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在他看来,这种模式的p2p其实正在洗牌,最后比的就是三大内功:坏账率、融资成本、开发成本,“内功深厚”者将成为行业“大佬”。
此类p2p更害怕“政策风险”,一不小心就掉进“非法集资”的范畴,因此他们有人反而期盼被监管“招安”,同时希望监管根据实际流动性和信用风险情况订立准备金和拨备标准。
上述业务人士称:“毕竟闲置资金不发挥作用,等于增加经营成本,我们只有成本低了才能更多让利客户。”言下之意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平台经营成本最后不是体现在借款人融资成本高了,就是投资人资金收益低了。
第三种,是债权转让模式,也是第一种模式的深化,在p2p平台建立的类似二级市场里,p2p投资人可以将债权卖出,以增加投资人流动性需求。p2p平台本身仍只对此撮合,不作保证。
监管规则或5月出初稿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上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今年出台,具体一系列配套细则可期。而一名参与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p2p相关部分起草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内部课题组已经讨论了四五次了。按现在的节奏,监管细则或在5月份出初稿、6月份正式公布。
该人士介绍称,在讨论过程中,监管方面已经采纳了对p2p不一刀切的思路。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此前也称,目前国内的p2p平台运行类型较为多样,接手监管的主管部门应该在彻底摸清行业的情况下,分门别类进行监管。
信而富ceo王征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论p2p未来由谁监管,自身都必须坚持几大底线: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涉及资金池、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公开透明披露风险信息。
上述参与讨论人士也称,监管采纳了业内关于“信息披露完整性、资金流动安全性、产品法律合规性”三点来做整体管理的建议。
业内建议,对于上述第二种理财产品模式,监管或应严格限制“资金池”,并对其兑付风险做出某种监控,一定的备付金管理也在情理之中;但对于上述第一种撮合模式,身在其中的郭宇航觉得,监管不妨做一定的注册资本金、高管行业准入门槛设置等。上述两者不宜一刀切对待。
从行业出发,郭宇航并称,更为贴近行业的监管角度,或许是使用“第三方机构或银行来监管资金流动”。即当资金在物理上存于某个银行,由该银行自行或委派外部审计来监管资金安全性、投向合规性,抽查资金的实际交易情况和p2p网站公布的交易投向是否一致,以证明交易真实性,没有虚构借款人、没有自融自借。
此外,本报记者还从业内获悉,通联、汇付天下等第三方机构已经针对p2p研究独立系统,未来投资人付款将直接通过支付通道进入此系统,资金受到监管,只有受托于投资人时才能取钱。
这恰恰从资金环节卡住了此前卷款跑路p2p事故的成因咽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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