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探路行业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预期再升温
发布时间:2014-02-27 点击率:213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摘要: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年轻也是最具代表性的群体,制定p2p借贷行业监管政策也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今年以来,外界对于监管部门即将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预期不断升温。而在这其中,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具代表性的行业,解决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和监管问题“首当其冲”。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昨日,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并发起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在京举行了p2p网络借贷企业座谈会,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以及宜信、人人贷、红岭创投、翼龙贷、拍拍贷等1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代表参与了此次会议。
据参会人士透露,此次座谈的目的主要是了解各p2p网贷企业的经营情况、业务规模、业务模式及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同时各家企业代表也就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与发展提出了建议。
探路p2p网贷行业监管
去年下半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两极化的趋势愈发明显。一方面,p2p平台“倒闭潮”涌现,仅去年一年就有超过70家平台出现问题;而另一方面,专业资本扎堆入驻,野蛮生长多年的p2p行业正面临全新的发展格局。
随着p2p网贷行业的不断扩张,围绕其业务模式、账户托管、资金安全等方面的争议不断。而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年轻也是最具代表性的群体,制定p2p借贷行业监管政策也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据上述某参会人士介绍,在昨日的会议上,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介绍了2014年工作思路和p2p网络借贷企业的入会标准。同时,专业委员会中的10家p2p成员就行业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总体来看,大家的主要建议包括,建立p2p借款人黑名单共享机制、加强资金第三方监管、设立准入门槛、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明确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部门等。”该人士称。
资料显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并发起,于2013年12月3日在京成立,其会员单位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综合性金融集团、互联网公司、支付清算、p2p网贷平台等多个领域的75家机构。
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平安集团”),主任委员为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另外还有26家副主任委员单位,涉及银行、券商、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p2p平台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常常被传统金融业机构划为“非主流”的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新生力量也与主流的金融业机构置于同一协会里,堪称辐射面最广、阵容最豪华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互联网金融监管预期再升温
由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再加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大鳄,以及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金融巨头的加入,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一度被业内人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重要里程碑。
据一位监管层人士透露,尽管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表面上是个行业性组织,但从成立时的设定来看,其肩负的任务除了包括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研究、交流,以及行业服务、自律四大方面外,还要为行业监管政策的出台提供参考。
事实上,不仅是p2p行业亟待监管的呼声日渐高涨,伴随着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汹汹来势,外界对于监管部门即将“出手”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预期也持续升温。
就在最近一个月内,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均透出风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则正在积极推进中。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现在各个部委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分歧很大,在形成统一的监管原则之前,出台具体政策的步伐还没那么快。“传统金融业的监管部门希望‘从严’,而另一些部门又希望‘放宽’”。
在他看来,现在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太广,除了p2p网贷、众筹等新形态,还有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监管部门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政策的确是一个挑战。
此前,有银监会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监管部门拟定了三个指导性原则:一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业务安全性应处于核心位置;二是坚持恪守金融风险的底线原则;三是鼓励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金融服务创新。
“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不得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技术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擅自动用客户资产或泄露客户信息。”该人士表示。
据他介绍,物理环境下的金融风险监管规则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互联网改变了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式,但没有消除金融固有风险,仍然需要遵循线上与线下统一的监管标准,网上金融业务不具有风险上的特殊监管待遇。
上一主题:个人小贷华南“最饥渴”
下一主题:银保监会加大农业现代化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五”期间涉农信贷实现连续五年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