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刘士余: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发布时间:2014-02-21 点击率:2395
来源:一财网
摘要:刘士余提供的数据显示,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2013年8月,获得许可的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97家。2013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22.59亿笔,金额总计达到6.55万亿元。
2月20日,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发表署名文章,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其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这三个方面是:互联网金融是什么,它的发展状况如何;互联网金融会有何种风险;以及我们应该怀着什么样的理念去监管互联网金融。
刘士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众所周知的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
互联网金融图景
刘士余把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在这个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凯发一触即发的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网上”,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第三个阶段的起点是2012年。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从这一年开始,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以“天使汇”等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同时,政府部门也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
刘士余提供的数据显示,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2013年8月,获得许可的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97家。2013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22.59亿笔,金额总计达到6.55万亿元。
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在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方面,截至2013年12月31日,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
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例,自创立以来累计已有8000个创业项目注册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
在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领域,以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也于2013年9月29日由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
在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领域,以“余额宝”为例,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申购客户规模已经突破4303万户,基金存量规模达1853亿元,累计申购金额4294亿元。
三大风险
在署名文章中,刘士余点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三大风险。
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一个是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是不能非法集资。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尤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谬误与真理只有一步之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我们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是不允许碰触这两个底线。
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现在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会有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存在资金被挪动甚至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近两年来先后发生了“淘金贷”、“优易网”等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卷款跑路和倒闭事件,给放贷人造成了资金损失,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我们可以把内控制度看作互联网企业的“防火墙”,好的内控制度可以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践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以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提供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存在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刘士余称,现阶段,在监管原则上,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刘士余认为,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监管要着眼于具体业态的发展状况,要体现出灵活性和针对性,要能够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
具体来说,对于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注重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不能搞“资金池”,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更不能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于众筹融资等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业态,可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基础上,鼓励对其业务模式继续开展探索。对传统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的,应当要求其严格遵守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此外,还要分类梳理互联网金融各相关业态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增强监管政策和措施的针对性;要根据互联网既然弄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整。
刘士余还强调要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绝不姑息以互联网金额哦那个名义实施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刘士余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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