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完善中央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14-01-13 点击率:221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这一论述对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推动金融改革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和地方
金融管理体制的内涵
金融管理是为保证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而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和,包括金融发展战略制定与执行、宏观货币调控、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金融管理体制指为实现上述金融管理活动而实行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金融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整个经济体制相适应,以保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金融业由于具有风险高、负外部性大、信息不对称性强等特点,通常要受到较严格的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而言,敏感性在于杠杆率高。旧版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换算成杠杆率就是12.5倍。但在实际运行中,资本充足率按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计算时有很多资产权重低于1,比如0.5、0.2,银行真正的杠杆率不止12.5倍。而大多数其他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70%,实际上就是2倍左右的杠杆率。为应对高杠杆带来的风险,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需要有些特殊的管理,一是相对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强化资本管理,特别是资本一定要能吸收风险,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四是对问题机构需要有一定的风险处置手段,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的杠杆率较低,监管可以相对宽松。
随着金融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功能与作用不断加大,其稳健与安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不断增加。为防范、控制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活动中各主体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维持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推动金融、经济发展,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特定制度安排实施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的管理。
我国中央和地方
金融管理体制的演变
我国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演变,和整个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过程密切相关。总体看,随着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金融管理体制也从中央集中管理逐步演变为以中央集中管理为主、地方参与管理为辅的双层管理格局。
从建国以来到1978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金融的运行主要靠国家编制计划,通过金融机构的严格执行来实现,信贷的数量和投向、利率等都由国家计划确定,政府支配银行全部剩余并承担全部经济风险。
1978年到1992年,我国实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体制。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农村为突破口,并逐步转向宏观经济领域。金融领域的改革,使我国的金融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中、农、工、建四大专业银行恢复成立,同时以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为代表的一批商业性银行相继成立,实现了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同时也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作为中央银行行使各个方面职能。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确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初期,以货币政策为工作核心,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主要中介目标,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以保证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1992年到2003年,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机构种类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多元化,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以及分业经营格局的基本形成,原有的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新的金融格局和加强金融管理的要求。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形成了以证监会为主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于1998年11月和2003年4月成立,我国金融业由“一行三会”共同监管的格局正式形成。
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后,中央陆续将农村信用社管理和风险处置等金融管理职责交由地方政府承担。目前形成了中央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地方管理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等个别业务的金融管理体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金融管理职能。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各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了金融办(局),承担地方政府交办的金融管理职责,主要是拟定本地金融发展规划、为地方政府融资、推动企业上市、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等,有的还承担地方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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