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第一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落地: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效果
发布时间:2013-12-20 点击率:2338
来源:广建小贷
11月22日,《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这是第一部地方金融法规,也是国内第一部民间借贷地方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标志着温州金改两年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在我们感觉中,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一是建立资本体制监管这种模式,有示范意义;二是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了,可以创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可以激活市场微观主体的活力,投资或融资商业范围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了。同时,政府的引导、规范、监管等作用也得到体现;最后,有利于促进利益的市场化,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当中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管理条例》给活跃的民间金融带来的刺激作用并不太明显。一方面,定向集合资金必须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这是一个实体导向,资金投向受到一定限制;另一方面,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资必须由金融机构托管,这个相当于已经不是民间借贷,更相当于是一种信托关系。
另外对于《管理条例》中最富争议的利率上限,条例则模糊化处理。今年3月的第一次《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借款期限1个月内,利息超过48%的利率将以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改为了“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这个利率上限是银行基准利率的8倍,超过国家政策4倍的监管红线。有人认为这个利率上限给民间金融留下更自由活跃的弹性空间;也有人担心,它的贷款上限与其它等地区标准不一,容易导致资金跨区域流动破坏金融秩序。同时,在利率市场化浪潮下,再制定一个固定的行政干预红线并不适宜。在确定的最终法案里,利率上限还是回归国家政策的总步调。
总而言之,本次《管理条例》基本体现了“轻审批,重服务,强监管”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严令禁止公务员与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打击了利用职位便利获取的寻租空间。同时,定向债券融资与定向集合资金第一次以条例形式亮相,改变过去企业主在“非法集资”的灰色地带战战兢兢潜行的顾虑,给予了民间金融更大的改革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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