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金融拟分层监管 多地筹建资管公司
发布时间:2013-11-22 点击率:218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央和地方金融分层监管的思路已浮出水面,《经济参考报》记者21日获悉,浙江、江苏地区已开始着手尝试地方搭建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平台,其中就包括成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浙江和江苏省已分别成立了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对当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处置。
“去年,财政部和银监会就出台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其中首次提到了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思路,通过一年多的时间,浙江现在已经筹建了一家浙江省的资产管理公司,设在杭州。浙江省打算以温州作为样本,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出台后,初步打算把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有大额资金往来的民间金融机构监管责任放到温州金融办。”浙江省政府内部一位知情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
与此同时,江苏省也组建了省级资产管理公司,设在无锡,由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最大出资人。按照财政部和银监会的初衷,原则上各省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且只能参与本省内的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实际上,还有不少省政府都有意向成立这类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理解为地方在为承担更多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铺路。日前,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要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在接下来的金融改革过程中,这一项改革会比较艰难但肯定会操作。”一位接近银监会的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汤烫21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日前已经成立课题组,来专项研究地方金融监管的有关问题。
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的监管格局并不十分明晰。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责任归地方金融办,但少数地方在工信部中小企业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权在银监会,如地方农信社的监管名义上归地方银监局,但在人事任免方面,地方政府又有诸多干预,因此承担风险和日常监管责任划分也十分模糊;另外,一些典当行等的监管在商务部。
以温州地区为例,“从去年开始,温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归金融办监管,审批权在工商局;担保公司归市经信委监管;城商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在银监局。”温州金融办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对于金融行业的风险处置问题,温州去年就着手准备,先建立了几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水,对当地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实际上,全国金融行业监管责任划分模糊的问题,中央高层也早有重视,今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还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一位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坦言,“中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往往‘够不着’,而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能‘够得着’,但是在监管上并不具有法定地位,这使得在某些地方,地方政府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干涉变得非常明显。
“比如,根据相关文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但是地方政府往往会用一些手段来干预,尤其在人士安排上,一些地区的农信社基本上成了地方政府退休干部的安置场所。”上述监管部门人士进一步透露,“未来若尝试将部分地区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下放’至地方,将能够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减少‘非正常’的干预。”
一位基层金融监管工作人员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层金融监管机构建议,希望能把一部分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下放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增加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保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业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比如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县市级农商行、农合行一类的地方金融机构,将使地方金融造血的功能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对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近日发表的署名文章《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中提出,坚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引导地方政府遵循“区域性”原则履行好相关职能。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在地方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减少行政干预,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有效地处置辖区金融业突发事件,改善本地区金融生态。规范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出资人职责,避免对金融机构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
不过,最终看来,尽管地方诉求强烈,未来是否会把包括地方性金融机构以及今后将开闸的民营银行的审批权限放在地方仍是未知数。“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肯定的,但监管权力下放能到什么程度,目前还很难预计。”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业内专家对记者说,在最初,将一些非存款类的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融资的监管职责交予地方比较可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微博]撰文指出,需要根据不同领域的状况,适当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与责任,将类似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型准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权限交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张莫蔡颖 程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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