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行业野蛮生长 盼有统一渠道反应困境
发布时间:2013-10-31 点击率:2259
来源:金融时报
自去年对“影子银行”开始热议以来,融资租赁公司和小贷公司无一例外地被列入“影子银行”范畴。日前,由中国租赁联盟发布的《2013年第三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称,截至9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1.9万亿元,与6月底持平,环比增长为零。其中,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合同余额较6月底都不同程度出现负增长。自2007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崛起以来,租赁业发展首现停滞。究其原因,“营改增”对于售后回租全额纳税难逃其咎。业内期盼加强监管,有统一的渠道和声音反映行业的困境和意见,而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监管各自为政,自说自话,不得不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在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遭遇瓶颈之时,小贷公司发展正如火如荼。最新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398家,贷款余额7535亿元,前三季度新增贷款1612亿元。与2012年年末相比,机构数量增加了1300多家。而在实际运行中,“小贷不小”、背离设立小贷公司“支农支小”初衷这一现象比比皆是。今年8月13日,江苏省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登陆纳斯达克,成为中国第一家ipo的小贷公司,开创了中国小贷公司海外ipo的先河,这一事件也引起小贷公司极大关注。小贷公司融资成本高、渠道不畅也是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小贷公司究竟该向何处去,也一时众说纷纭。
何惧“影子银行”
在大众眼中,“影子银行”现在成了一个贬义词,因此这些机构都急于撇清与“影子银行”的干系。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对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信息披露、风险资产管理、呆账准备制度和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都有很详尽规定。长城金融租赁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是否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外成为识别“影子银行”的重要标准之一。金融租赁公司是处于我国银监会实时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不能视为“影子银行”。中国社科院金融监管与金融法律研究基地主任胡滨认为,应将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分为多个层次和口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影子银行”体系的正面效应,也以便于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策略。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表示,不能将“影子银行”与非法或不正当金融活动划等号。中国式的“影子银行”是金融不发达的产物,或者说是金融市场化不充分的产物,由于正规银行体系内的贷款无法满足信贷的多样化需求,才会出现小额贷款、担保、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的存在是合理的、必要的、积极的,因而也应该容忍、允许,甚至鼓励。
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对于被列入“影子银行”产生抵触的另一原因,则是外界对于其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的认识。这一观点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尹振涛看来不需要担心。他认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受控于银行主体,多表现为“银行的影子”,其产品设计及结构相对简单,普遍的杠杆率不高;“影子银行”的融资端和销售端都以零售客户为主,体系的“传染性”较低,极少涉及国际资本流动。同时,“影子银行”的规模比传统银行体系要小得多,从某种程度上讲尚不具备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条件。
纠结的现状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究竟该如何监管,怎样理顺监管体制是一道难解的题目。目前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中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监管;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监管;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批和监管。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融资租赁行业的资金来源是其能否发展的根源。而这一点,金融租赁公司除了能够发行金融债、同业拆借以外,与外商融资租赁和内资融资租赁相比没有更大的优势。开展同样的业务,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其他两类融资租赁公司对照金融租赁公司,认为自己就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资金政策。这也是“营改增”过程中,呼吁融资租赁行业退出“营改增”试点、税收向银行金融机构看齐的观点来源之一。
同样,小贷公司也面临着审批与监管难题。小贷公司设立的审批和监管权力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由各地金融办负责监管,但受人力、物力、财力等的限制,小贷公司的监管“真空”客观存在。同时由于地方金融办协调地方财政税务部门能力有限,出台的部分扶持政策无法有效落实。有些地方出台的小贷公司监管办法不同,监管法律效力低,小贷公司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并存的现象,导致地方政府难以对小贷公司进行持续有效的后续监管。
监管待加强
虽然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数据明晰,但其他两类租赁公司的数据统计却亟待统一。强化市场数据监控与信息披露机制是专家们开出的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处方之一。而由于多头监管事实的存在以及监管力度的不一,要做起来难度不小。在当前融资租赁发展的初级阶段,售后回租这一类信贷的业务形式占据行业业务量的70%到80%。杨再平认为,“影子银行”实际从事的是信贷中介,开展的是“类银行”业务。如何从以融资租赁为主向经营性租赁转变,摆脱“影子银行”的身影是业内关注的重点。
对于“影子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国务院参事夏斌说,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他认为,金融创新,不受监管的“准金融机构”;金融控股(目前仍没有明确如何监管)快速发展,通过监管套利和规避监管;大量金融业务被转移出监管机构的视野,由“准金融机构”在实质运行,这些现象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胡滨表示,要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必须打通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之间的壁垒。可考虑建立一个实体性的政策协调组织或机构,依托该组织或机构的有效运转,实现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性把握,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步调一致的监管措施。(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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