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关注小额信贷新发展 防范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2013-09-18 点击率:248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小额信贷机构正成为小微企业资金的重要供应者。2013年6月末有小贷公司7086家,贷款余额7043亿元。全国2013年上半年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中投向小微企业的是8134亿,小额贷款公司增长的额度为1121亿元,约为全国的13.8%,也是一个不小的份额。尽管有些小贷公司的贷款不完全投向小微企业,但是对增加贷款供给还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监管部门对小贷的积极信号
近期,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的发展提出了积极的引导信号。最近银监会发布了2013年131号文件《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播的通知》。很多人看到这个通知后感到很沮丧,认为风险传播的几类机构,首先就列出了小贷公司,还有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积极的一面,文件提到了要开展资质、信用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评级,应考虑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信用记录等因素”。最起码文件是明文规定了可以向小贷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融资,但是要对大家进行评级,我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文件还提出,“要实行分级管理与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实行分级授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根据法规上限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随着信用等级降低,授信额度递减,严禁向典当行和非融资性金融机构授信”。小贷公司授信不在禁止行列,根据信用评级情况是可以获得贷款融资的。而贷款融资取决于信用状况,这是监管部门防范风险的时候发出的积极信号,只要大家守法合规经营是可以获得认可的。
央行在号召推动小额信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指导小贷公司建立征信制度。这都是金融最高当局对市场发出的积极信号。
关注小额信贷面临的风险
当前,要关注在经济发展增速减缓和经济结构调整形势下,小额信贷面临的风险。
在经济下行的过程当中,难免会有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或者出现资金链断裂,对于这些机构我们要审慎放贷,但是我们更要帮助暂时困难的企业债务重组渡过难关。在经济下行的时候,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只要他不是恶意欠债,所有做金融业务的人,应该有更大的宽容度,帮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这样也是培育我们未来利润的来源。对违规操作的小贷公司要坚决令其市场退出,对高管人员进行黑名单管理。
小贷公司从2005年试点开始,到现在发展到7000多家,我们的发展势头非常好,但是伴随小贷公司的诞生,市场上怀疑的目光、责备的声音,从来没有间断过,到现在还有一些人拿放大镜看小贷公司,看你会有什么错误,看会做出什么错事。我们不应该因为个别小贷机构的错误,而使整个行业蒙羞。所以,对违规的小贷公司我们要下决心让它退出去。
最近我在广播里听到,说神木民间融资资金链断裂了,出现了很多的风险,其中就有一条,为什么民间借贷这么盛行,就是因为注册贷款公司容易。小贷公司最大的红线就是不允许吸收民间资金、参与民间借贷。我们在经济下行风险出来的时候,更要谨慎小心,守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信誉。我们要坚守小额信贷红线、防范金融风险。小贷公司贷款限定在500万以下,鼓励引导100万以下的小额贷款。
去年我在辽宁的会上跟大家讲,小贷公司要找准市场定位,填补金融业空白,才能得到市场认可。我们现在商业银行做小额信贷到300万~500万元量级,这个量级我们跟他们竞争得到的是他们淘汰的客户,是极大的风险。而我们做500万以下,特别是市场非常渴望的100万以下的贷款,你是在沙里淘金,可以得到黄金客户,可以得到市场尊重。现在小贷公司得不到政策支持,就是许多人说小贷公司不放小贷,所以我们要为自己的荣誉而战,我们就应该坚守小贷底线。
要关注小贷的法律风险和业务风险
金融活动是干什么的?金融活动要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提供信息。让投资者和筹资者互相知道信息。
第二,确定资金价格。筹资者和投资者双方愿意用什么价格成交。
第三,控制风险。投资人把钱借给筹资人,他要为自己的资金安全负责任。控制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是投资人,而不是第三方担保。我们国家现在金融有一个极大的误区,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在寻求担保和背书。金融是财产的运用,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负责、应该对自己的风险负责,不要寄希望于第三者担保。我们很多金融机构,为了推动金融业务做大做强,因为投资者踌躇不前,就引入第三方担保推动业务发展。第三方担保在某种情况下是需要的,最需要的是对于弱势群体的发展和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需要政府提供担保。市场行为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担保,应该让投资人来考虑风险、承担风险。只有投资人审慎考虑过能接受的金融产品,才能够推出去。如果投资人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你应该找投资公司、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把你的钱交由有管理水平的人去管理。因而在金融业当中,过分发展担保业务和担保行为对金融业的发展会有不利影响。它会使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放松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把这个保护权放到第三者身上。
第四,防范外部性效应。所有金融业务,玩自己的钱给自由,玩大客户的钱要适度监管,玩小客户的钱要审慎监管。
要关注资金来源创新的原则
现在的环境下,经济发展速度减缓,企业需要资金供给。小贷公司面临着很多贷款需求,但是资金来源有限,这确实是几年来困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大家都在融资方面进行创新,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大家一定要知道,为什么23号文制定出了那么苛刻的资金来源规定,最主要的就是怕小贷公司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和社会机构存款。我们研究资金来源,关键是要控制向社会公众募资。
什么是社会公众募资?第一向社会个人,第二向非专业机构,第三向非合格投资人,这是募资时要注意的禁区。在资金来源方面,我认为是可以探索的。非金融机构、社会机构想参与到小贷公司放贷中,提供资金有什么渠道?除了作为股东的投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我今天只点一个方式。大家在社会上也都看到了,就是阿里小贷,用信贷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投资人募资,这种方式基本符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它是在出卖资产,同样也是在吸收社会的资金,但是它吸收的是什么呢?是一个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它是一个类金融的来源,是一只基金。这个基金背后是什么呢?绝对不能是分散的个人,而是合格的投资人,因为基金法生效后,各监管当局对于各个金融机构做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都是有合格投资人限制的,所以阿里小贷创新符合目前的各项规定。唯一打的擦边球就是,23号文规定的是两个金融机构的来源,但是它是一个集合计划,不是一个机构,它是一只基金。这不违背立法的本意,我们的创新,必须符合立法的本意,如果违背立法本意的创新,是会失败的,也会变成劣势,如果按照立法本意原则创新,也很可能成为一个创新者。
要关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当前互联网小额贷款有四种形式:第一,有经营牌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网上放贷,最典型的是阿里小贷。第二,一对一的中介平台。第三,将出借人与借款人强制分散匹配的中介平台。第四,债权分散出售平台。
第一种有经营有牌照的小贷公司,第二种一对一的贷款,这两种方式是完全合法的。第三种方式,强制分散风险,要求把出借人的钱强制分成若干份,每个人把借款额强制分成50份,出借人的50份和借款人的50份进行匹配。英国的模式实现了强制的分散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方式对于控制风险是有好处的。但是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大家一定要警惕陷入到非法集资的陷阱当中。
为什么呢?高院对于非法集资的三个标准,符合其中之一的,都可以判定为非法集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以上的。大家一定要知道国家为什么制定人数和金额限制,就是怕你做业务的时候,涉及了众多的小投资人,会产生金融业务的风险外溢效应。我认为采取对借款人的金额强行分拆和出借人的金额强制分拆匹配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件事情。第四种方式,出卖债权。网络公司它把钱贷给客户了,它用自己的钱,或者是用什么钱把贷款贷出去了,然后把贷款分成若干份对外出售,这个行为的本质就是资产证券化,如果份额超过200份就触犯了证券法规定,这是非法发行证券。这个模式是美国的模式,正因为是资产的证券化,因而是由美国证监会监管发牌照,如果网络上采取这样的方式贷款,一定要注意法律风险。
建立征信制度和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
小额信贷协会应该建立自律的征信网络,让会员可以查询到多头借款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我刚才在小贷公司的市场退出当中提出了黑名单制度,在这儿也提出了黑名单制度。谁要是在进行小额贷款的时候,有了违法行为,我建议实行积分制的黑名单制度。如果是直接触犯了法律,他就终身进入任何对外的金融业务的黑名单。作为一个不诚信的借款人到处借小额信贷,而又不向借款人表明你在别处借了,不说你负债的形成,这种人不守诚信,应该上报到征信系统当中记入黑名单。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应该建立第三方支付账户监管制度,防止变相吸收存款,也防止小贷公司卷款而走。
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促进小额信贷健康发展
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吸收公众资金,政府和小贷公司的关系就是守住不能吸存的高压线,指导好小额信贷机构协会的发展。政府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小额信贷征信网络发展和第三方支付账户监管的建立。征信网络需要有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是要收费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很可能会产生很多的费用。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是有利于这些制度的建立的。政府要尽快出台规范网络借贷指导原则,给市场树立行为准则。在化解市场风险时要坚守风险自担原则,以严肃财经纪律。现在资金链断裂,使民间融资风险暴露,这种情况下,政府首先应该对参与集资的人、参与民间借贷的人进行教育,他参与这种活动是不对的。谁不知道那是在高息揽存,银行利率4%~5%,他以10%还多的利息吸收你的资金,帮你去融资,这种行为不是国家所允许的。参与这类事的许多人明知这是不稳妥的,挣钱的时候不跟政府说,亏钱了找政府。政府应该维持市场秩序,对于搞非法集资的应该打击,以清产核资变现资金为限偿付集资人。
政府太好心,超出资产变现给这些参与非法活动的人补偿,最后会让他失去对自己财产关心的程度,使他们更容易上当受骗。所以真正爱护人民,就应该让他在吃亏的时候要得到教训,不撞南墙不回头,撞了一次一定要回头。如果政府不讲原则地维稳,最后对群众是没有好处的,我们中国的金融市场也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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