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industry news
小贷公司取得农户小额贷款 利息收入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7-07-01 点击率:1500
本文来源:金融时报金融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 见习记者许婷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执行。
据悉,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通知》明确,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上一主题:上半年广州全市小贷公司超百家,贷款余额171亿元
下一主题:银保监会加大农业现代化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五”期间涉农信贷实现连续五年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