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网发展,传统小贷能否实现自我救赎?
发布时间:2017-07-19 点击率:1900
本文来源:第一网贷 本文作者:陈文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前世今生
中央政策定调,小额贷款公司异军突起
2005年农村金融创新迎来了一阵春风,在党中央的关怀下,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定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的征程正式开启。
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相关部委首先响应,当年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进行了多次的调研和政策研讨。基于调研结果,2005年10月,人民银行组织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开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此外,规定试点以外的其他省政府,可自行组织尝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口子一开,颇有星火燎原之势,在2015年试点满十年之际,机构总数量一度高达8910家,贷款余额近万亿。
然而,农村金融主体创新并不局限于小额贷款公司一种类型。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并就“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做出了指示。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新政策,调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鼓励设立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即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
部委发展思路分歧,小贷公司身份模糊
就小额贷款组织具体落地形式,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启动阶段就有思路上的分歧。银监会推出的“贷款公司”与人民银行推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看着名字接近,且都是服务三农,但并非一回事情。央行认识到了农村金融市场大量民间放贷者的存在,意图通过小额贷款组织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以此规范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因此,在央行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并未硬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背景,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大多为产业资本或传统民间放贷者。
银监会的相关政策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且“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可见,在银监会的思路框架下,农村金融创新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导,而央行推动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股东背景问题被排斥于银监会的监管之外。
2007年年末推出了一种妥协机制,小额贷款公司被允许按照银监会相关政策要求,本着自愿原则,改建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然而,贷款公司由银行系全资出资成立,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必须为银行系,小额贷款公司的改建意味着原先股东必须放弃控股权,因此真正走上改建道路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多见。
监管责任下放、改制激励不足,小贷夹缝中生存
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整体框架,聚焦在两点:
第一,审批权交由地方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是人民银行试点出来的,但人民银行的微观监管权早已逐步挪给三会,而银监会对于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存在形式则有不同思路。基于这一背景,《指导意见》明确,“有愿意承担其风险处置责任的主管部门,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一点秉持了“谁批复,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管责任下到地方。从具体实践而言,地方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和监管交由先前主要负责协调当地一行三会分支机构的金融办系统,省级金融办拥有最终的批复权。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要求并不高。而出于风险防范,地方金融办一般规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实缴注册资金门槛,各地差异较大。东部发达地区门槛偏高,一般设定在1-2亿左右,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门槛偏低,有设定在3000—5000万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在各地的实践中看,单一股东全资的小额贷款公司也不少见,这一条并未得到有力执行。整体看,由于审批权在地方政府手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由地方政府主导,《指导意见》的相关政策并未得到充分贯彻。
第二,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金运用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设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指导意见》并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省开展业务,但由于规定“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从具备风险处置责任承担能力的角度出发,各省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多只能在本省开展业务。就放贷利率,《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难的情况,试图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松绑,但受限于银行条线管理,无法在银行融入资金方面有所突破。一些地方政府抓住《指导意见》中关于融资限制的“主要”一字,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寻找其他“非主要”的融资渠道,即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私募债、小额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等多种方式融资。但这类融资方式面临的问题一是市场对手方比较局限,二是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尽管部分地方政府对于传统小贷本土监管办法的融资杠杆予以放大到2倍,但是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尴尬在于银监会所允许的1.5倍杠杆甚至都没有用完。就贷款集中度而言,传统小贷面临的是不小额分散无法解决风险问题、不提高单笔贷款授信无法解决收益覆盖成本问题,基于风险是滞后的、收益是现实的考量,部分省市放宽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的限制,将单一客户贷款余额限制在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以内。
除此之外,一些在合法合规经营理念方面较为淡薄的小额贷款公司则一方面未经地方监管机构许可依托线下渠道募集资金,部分已经构成非法集资行为,另一方面则通过向多个关联方授信突破单一贷款人集中度监管约束,甚至有小贷公司完全成为实际控制人的自融通道。而大量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收取咨询服务费等前置费用、本息还款方式设计等做低名义贷款利率规避利率上限的监管规定,真实年化利率往往已经超过法律所保护的利率水平。
二、触网发展能否拯救传统小贷
传统小贷具备独有优势
大蚊子在光华读博时研究的就是小额信贷。商学两届长久留传下来的传说是,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非正规金融之所以能够存在,关键强在风险控制,主要依靠三点:
第一,风险控制所依据的信息源不同。相对正规金融过于看重财务报表等硬信息而言,非正规金融能够更好地获取企业“软信息”。在中小企业信息不公开、担保和抵押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小贷能依靠软信息的全面收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异质借款者授信,有助于改善信贷市场上逆向选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风险控制流程具有灵活性。正规金融的贷款合同缺乏弹性,订立的协议缺乏妥协和谈判精神,硬性执行往往带来的是贷款人和借款人双输的局面,相比较而言,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合同更加具有弹性,允许更多再谈判情形的存在,从而实现更多的利益改进。比如针对融资项目的好坏急缓,非正规金融能酌情进行利率调整。
第三,风险处置手段更多。一是非正规金融较之正规金融的催债方式更加多元化,甚至不乏利用暴力催债手段,而正规金融的催债手段往往受限于监管规定;二是非正规金融较之正规金融能够使用更加多元化的处罚机制,尤其是其对于社会资本的利用,非正规放贷者能充分利用个人社会关系促进合同执行,增强对借款人的监督。
依托上述三个优势,小额贷款公司尽管在资金成本以及人员专业程度方面较之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处于劣势,但在区域性金融市场仍占据着一席之地。而这三点能够站得住,关键在于小额贷款公司大多深耕本地,能够有效地利用与整合各类区域性的资源。正是因为线下小额信贷领域信息源、风险控制流程以及风险处置流程的非标准化确保了小额贷款公司在区域市场无法被正规金融机构完全取代。从现实案例看,信息源、风控流程可能起到的更多是辅助作用,风险处置流程(催债能力)可能是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大量民间借贷组织或放贷个人能够在区域市场长久存在的根本竞争力。
触网发展是否是可行路径
触网之后,这三个优势还能否保持或者进一步强化呢?
第一,线上的信息源雷同,但数据处理能力不具有优势。对于线上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而言,一方面由于无法异地开展线下业务,另一方面在异地开展相应业务也不具资源优势,其能够依据的信息源也基本与以fintech为名开展线上授信的机构相同,主要来源于各个数据公司提供的数据。这就削弱了传统小贷的地域优势和获取异质信息的优势。同时,平台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数据处理能力成为线上贷款机构的竞争力所在。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数据处理能力有限,往往只能依靠外部合作机构进行数据处理,这即意味着风险控制能力外包出去,这对于(准)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够得上是一个定时炸药。
第二,纯线上运营后贷款人和借款人缺乏柔性沟通平台,贷款合同弹性度将会降低。在线上信贷模式下,贷款人无法构建在先前线下信贷模式下与借款人face-to-face(当面)沟通而形成的更加具有柔性的交流机制,借款人在贷款人眼中已经不再是鲜活的差异化个体,而仅仅是带有各自id标签的没有更多鲜活色彩的个体,对于这些个体,贷款合同基本仅会约定贷款本息支付节点以及贷款逾期后的罚息机制,缺乏对于借款人的更多包容。从资源配置角度讲,在传统小贷公司资源一定的情况下,线上化配置可能占用线下资源布局,当资源更多用于线下维护放贷者社会关系、对借款人更充足的尽调和谈判,才能推动更多个性化、弹性化的合同订立。但在禁止网络小贷公司异地开展线下获客以及线下投后管理的现实约束下,网络小贷公司很难做好借款人的维护,很难以合同弹性换取违约率的下降。
第三,线上催收模式的相对单一以及处罚机制的缺失。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催收手段方面更加具有民间色彩,虽然带来的社会问题较大,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贷款人的利益和持续运转能力;触网之后,线上催收基本为程序化手段,一般为针对借款人以及其熟人圈的电话、短信催收。此外,在线上信贷并非基于线上社交网络开展的情形下,如何利用社会资本约束借款人的逃债行为,以及如何进行逾期违约处罚仍是一个挑战,而且目前的网络黑名单是否涉及到侵犯借款人隐私等仍存在争议。可预想的是,随着相关催债手段的规范,线上授信遭遇违约将对于网络小贷的应对机制构成挑战,互联网传播的迅速以广度将可能把相关催债的不良影响放大化,由此造成授信机构的极大被动。
从上述分析看,对于绝大多数传统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触网发展之路还无法正式走通。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各地地方政府在推出网络小贷试点时,多数强调发起方的互联网背景,应该肯定这种务实的做法。但也有部分地方政府以互联网小贷政策之风为传统小贷脱困,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三部曲的第三部大蚊子将重点谈谈网络小贷的监管,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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