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里的金融常识:股权质押和过桥贷款是指啥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率:1697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人民的名义》里隐藏的经济学常识,学会了办厂开店不吃亏
中新经纬客户端消息,《人民的名义》剧情尚未过半,但已圈粉无数,更是老中青三代共同讨论的话题。虽然本剧是不折不扣的反腐大戏,但其中也不乏诸多财经、金融领域的专业词汇,股权质押、过桥贷款究竟是怎么回事?员工持股又有什么权利?懂了这6个财经词汇,让你追剧无烦恼!
名词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老板蔡成功将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做过桥贷款,借款5000 万元,从京州城市银行拿到贷款后再偿还给山水集团。但京州城市银行突然对大风厂停贷,导致蔡成功资金链断裂,过桥贷款就成了高利贷,利滚利后变成了大风厂无力偿还的债务。之后,法院根据质押协议,判处大风厂的所有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按照《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剧情,未经大风厂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蔡成功将全部股权质押给了山水集团,该质押合同是无效的。
名词二: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又称搭桥贷款。正如它的名字一样,过桥贷款是用来“过桥”周转的。作为一种特殊的短期贷款,主要用于弥补借款人短时间内的资金缺口,通过过桥资金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
例如,公司a的银行贷款即将到期,需要先还上这笔贷款才能获得新的借款,于是,公司a就向公司b借钱,还上银行的贷款,等拿到银行新的贷款,再归还公司b。过桥贷款时间短,利息却很高。
《人民的名义》中,蔡成功已经获得京州城市银行8000万的贷款,但资金还要几天才能批下来,他又急需还上之前的贷款,因此,蔡成功向山水集团借了5000万的过桥款,日息4‰,使用6天。日息4‰,不算利滚利的情况下,年化率就是146%,还是十分惊人。
看似借新还旧天衣无缝,其实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如果银行突然抽贷,资金供应不上,极高的过桥利息很有可能压垮企业。剧中的蔡老板,就是被这根稻草压死的。
名词三: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实践中,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原是国有企业,之后通过改制,变成私营企业,大风厂员工持有40%的股权,并由工会主席郑西坡出任员工持股代表。正因为如此,
蔡成功在没有持股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风厂全部股权进行质押,也就没有了法律效力。
名词四: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高额利息的贷款,在民间借贷中长期存在,且备受诟病。在《人民的名义》中,蔡成功一直被放高利贷的追杀,曾被关在狗笼子里三天三夜。
根据2015年9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 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 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剧情,蔡成功从山水集团借出的过桥贷款年化率高达146%,已经远远超出最高法规定的36%。
名词五:非法集资
随着剧情推进,蔡老板在经济领域的问题浮出水面,非法集资他也干过。蔡成功利用社会上六千万非法集资的高利贷,和京州市前副市长丁义珍合伙买矿,一起做煤炭生意。
根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上述解释还称,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名词六:企业破产
《人民的名义》中,风雨飘摇中的大风厂,成为剧情推进的一条线索,破产后的大风厂,职工该怎么安置,谁又能拿到企业剩余财产,都成为观众关系的话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
(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上一主题:评论:血腥化的校园贷让大学生走上不归路
下一主题:银保监会加大农业现代化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五”期间涉农信贷实现连续五年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