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监管国际比较
发布时间:2017-12-29 点击率:1609
来源:中国金融
近期,现金贷规模迅猛扩张,市场乱象横生,社会舆论反应强烈。目前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放贷机构很多为不受监管的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不清,交易数据难以掌握,形成了较大的潜在风险。笔者对美国、欧洲、亚太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现金贷监管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相关经验对完善我国现金贷监管政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现金贷国际监管法规
现金贷在欧美等国家被称为“发薪日贷款”(paydayloan,以下统称“现金贷”),是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短期小额贷款业务,主要面向收入较低、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的客户,期限平均为7~30天,金额一般在100美元至1000美元之间,借款人以下一周期的工资作为还款保证。
美国放贷机构接受《联邦贷款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贷机会法》《真实借贷法》等法律法规约束。2017年10月5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出台针对“发薪日、汽车以及某些高成本分期贷款”(payday,vehicle title and certain high-cost installment loans)的法规,要求出借人放贷前要评估借款人是否有能力还款,从而试图终止债务“陷阱”的现象。
具体监管要求
在准入要求方面,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均要求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放贷机构持有相关牌照。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则要求放贷机构进行备案登记,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要求放贷机构进行资质认证。中国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定放贷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否则需要成立“合会”才能从事相关业务。“合会”是一种成员之间资金互助的民间借贷形式,协会内部成员共同储蓄,并为成员轮番提供信贷。
在借款限额方面,大部分主要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要求放贷机构依据借款人收入水平和信用等情况对其借款额度进行设定。新加坡司法部要求根据借款人的年收入确定借款限额:年收入少于2万新加坡元,可至多借贷3000新加坡元;年收入高于2万新加坡元但少于3万新加坡元,可借贷至多相当于2个月的收入;年收入高于3万新加坡元,可借贷相当于4个月的收入;当年收入达到12万新加坡元或个人净资产超过200万新加坡元时,则无现金贷金额限制。日本监管当局要求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英国、韩国和中国香港监管当局虽未设定借款限额,但要求对借款者的综合资信情况或支付能力进行评估。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要求放贷机构开展足额偿还测试(full-payment test),否则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美元。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则设立了借款额度上限,要求借款额度不超过2000澳元。
在展期限制方面,美国和英国监管当局只允许申请展期2次。韩国监管当局只允许申请展期1次,而且需要提前10天进行申请。澳大利亚监管当局虽然没有展期限制,但如展期导致原本约定的借款额度增加,则必须进行适应性评估。
在罚金限制方面,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要求对用户预期收取的罚金最高不得超过每天15英镑加上每天按0.8%日利率收取的利息的总额。新加坡司法部要求收取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的费用不超过每月60新元。澳大利亚监管当局要求所有收回的金额不得超过调整后放贷金额的两倍。韩国监管当局要求对贷款者的罚息不能超过当期总统令确定的比率,并要求放贷机构综合考虑贷出该笔款项、管理逾期贷款的费用以及逾期贷款的额度、期限、业务种类等因素确定罚息。
在共债限制方面,澳大利亚监管当局要求,如果客户还有尚未归还的现金贷合同,或客户在过去90天内有两次借取现金贷的情况,则不能进行新的现金贷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均未对该问题提出相关监管要求。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主要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均要求放贷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美国和英国监管当局要求放贷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并为用户提供减轻融资负担或使用其他融资方案替代高成本短期融资的咨询建议。英国监管当局同时要求放贷机构必须在至少一家价格比较网站上公布其信息,且必须将公司网站与该价格比较网站建立“显著联系”。中国香港监管当局对现金贷协议形式提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放贷机构不得向借款人转嫁借款成本及开支,并保证借款人资料与隐私安全。澳大利亚监管当局则要求借款人签约时要按固定格式提示借款风险。中国香港、韩国和日本监管当局均对现金贷的广告和推销提出限制。其中,日本监管当局要求,无正当理由或在不适当的时段,不得拨打电话或传真资料给借款人或至借款人居住处。此外,在新加坡,依据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法令,若出现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上诉至小额索偿法庭采取行动。中国台湾监管当局也要求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行定罪,并对违反承诺、怠慢申报等行为进行处罚。
从以上各国和地区的监管经验可以看出,国际上对现金贷的监管重点集中在持牌准入、利率水平、借贷适配度、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尽管国内现金贷业务很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但并没有改变其信用中介的本质,也应该强调全面的机构准入管理,贷前合理检验借贷条件的适配度,贷后加强消费者保护,促进互联网现金贷业务规范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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